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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強制性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公布,該標準對排放限值進行了分類分檔,按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及處理設施規模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三級標準又分為A、B、C標準,分別對應了不同的處理規模和排放去向。值得注意的是,該標準限值之嚴格已經趕超之前的北京農水標準(點擊查看詳情:“嚴”地標?!北京正式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成史上嚴!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18〕1083號)要求,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制定的天津市強制性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已編制完成,現公開征求意見。
請于2019年5月9日前將《意見反饋表》反饋至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聯系方式:
聯系部門:法規處;聯系人:劉京偉;
聯系電話:022-87671561;傳真:87671569
天津市市場監管委聯系方式:
聯系部門:標準化處;聯系人:何梅;
聯系電話:022-27182063。
附件:1.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表
2019年4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前 言
本標準為全文強制。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控制農村水污染,改善流域水環境質量,保護人體健康,加強對天津市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天津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批準。
本標準為發布。
天津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標準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規模大于500m3/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DB12/ 599。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GB/T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31962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DB12/ 599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農村生活污水rural sewage
指農村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滌、洗浴和廚廁等家庭排水,村民活動中心等公共服務設施產生的污水和村內民宿、農家樂等鄉村旅游項目中產生的污水。
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用于收集處理農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
3.3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4 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4 技術要求
4.1 標準分級
本標準按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及處理設施規模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4.1.1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IV類(含)以上功能水體或GB 3097海水二類、三類功能海域時,執行表1中一級標準。
4.1.2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V類功能水體或GB 3097海水四類功能海域時,執行表1中二級標準。
4.1.3 出水排入其他水體時,執行表1中三級標準。其中,規模500m3/d(不含)-50m3/d(含)的處理設施執行A標準;規模50m3/d(不含)-10m3/d(含)的處理設施執行B標準;規模小于10m3/d(不含)的處理設施執行C標準。
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4.3 其他規定
4.3.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回用于農田灌溉或排入農田灌溉渠的執行GB 5084;回用于養魚或排入漁業水體的執行GB 11607;回用于其他用途的執行國家或天津市相應回用水水質標準。
4.3.2 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進行集中處理的,執行GB/T 31962。
4.3.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應從農村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與資源利用相結合、工程措施與生態措施相結合、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建設模式和處理工藝。
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工藝末端應設置規范化排污口,并按規定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2 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或天津市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3 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表2執行。
6 標準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市和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來源:北極星水網